李某为家人购买现场速记了一份疾病保险

日期:2016-09-01 / 人气: / 来源:网络整理

  本报记者 王淼 通信员 周勤 曹青

  李某2012年、2013年分辨购置了两份保险,缴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其中一份没有在回执单上签字,并以该份保险还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迟疑期,另一份回执单上签的字不断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两份保单的保险费、赔偿其他经济丧失并道歉。

  经查明,2012年10月,李某为家人购置了一份疾病保险,交费方法为年交,每年缴纳3870元,缴费期间20年,合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李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

  2013年6月,李某又给家人购置了一份毕生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方法为年交,每年缴纳3240元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合同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李某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北京速记公司,并签收了回执单。保险公司对李某进行了两次电话回访。

  随后,李某针对这两份保单请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2012年10月份签订的保单没有在回执单上签字,对另一份保单自己签字不认可,但也未申请鉴定。

  保险公司只批准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辩称:李某请求的各种赔偿费和道歉均无法律根据,按照合同规定在十日内才有权退保,现在已超时,不予退保。并提交了李某购置保险产品时回访电话的截图、保险单的签收回执、电话录音回访记载等证据。但未提交2012年10月份带有李某本人签名的保险单签收回执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情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迟疑期的问题,投保人在签收保单后,有10天的迟疑期,10天之内如果投保人请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费用;10天之后请求解除的,保险公司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6月的保险单送达的证据,且供给了电话回访截图和录音收拾。李某辩称不能断定是自己的签名,也不去鉴定,法院不予支撑。对于2012年10月的这份保险单,保险公司虽然供给了保险单签收回执,但只供给了复印件,且回访电话内容未能落实清是否为本次保单,李某认为到目前为止,迟疑期仍没过,法院予以支撑。

  7月5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录音整理,保险公司退还2012年10月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费3870元和2013年6月签订的保险单所载明的现金价值448元,北京速记,共计431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作者:北京速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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