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现场速记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日期:2016-08-15 / 人气: / 来源:网络整理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2009年2月经修正后颁布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产生的事故因其产生所造成的财产丧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逝世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动。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掩护的疏散危险、消化丧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丧失产生的不断定性,包含产生与否的不断定性、产生时间的不断定性和产生成果的不断定性。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任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任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可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认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批准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情势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材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纪、身材状态。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法请求投保人支付。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北京速记公司,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批准持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长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长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标是产生灾害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供给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保险事故产生后,按照保险合同恳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丧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这就请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保险事件产生后,北京速记,更应注意证据收集,有时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的证据一般包含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产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与索赔的成功与否密切相干。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如果保险事件产生后很长时间才干取得索赔,即使是全额赔偿也不足以补偿自己的全部丧失。而且,时间过长还会给索赔人的取证或保险人的理赔增长很大的难度。
(三)盘算丧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丧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财产没有全部丧失,应当按照部分丧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北京速记,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 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 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 约定的比例分辨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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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速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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