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控制录音取录音整理证的关键内容

日期:2016-08-31 / 人气: / 来源:网络整理


        

要把持录音取录音收拾证的要害内容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要害。“录音”方法取证,尤其是私下录音是否合法?“录音证据”能起到什么作用?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以下将给大家作个介绍。

        一、录音(录像)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首先确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容许的证据情势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情势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材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言”的规定。所以,视听材料法律容许的证据情势,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批准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应用。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国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材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请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批准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用在他人居所、工作场合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北京速记公司,因为录音证据起了要害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认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毛病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国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应当分辨真伪,并联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断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撑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速录公司,录音内容不明确、不正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根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略,是有技巧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断定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础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产生大的抵触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法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 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要害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控制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要害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要害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 谈话的语气、沟通方法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

        不要以要挟的口吻交谈,以要挟方法取得的证据,北京速记公司,可能认定为违法;

        尽量温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现;

        涉及要害点的语言内容要明确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可能的话,要害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见解。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断定,当事人举证的目标是固定曾经产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见解上纠缠。

        7、注意把持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可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把持录音取证的要害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存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材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供给原始的视听材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存好,不要复制后丧失或笼罩毁掉。

        9、要供给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要保存视听材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供给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供给录音证据的方法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当向法庭供给文字收拾版,这是情势上的基础请求。

        以上律师总结的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当然,以录音方法举证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话,还是事先以书面方法固定、收集证据。尤其是在商业来往中,更应当养成以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动的习惯!

作者:北京速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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