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会议速记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日期:2016-08-12 / 人气: / 来源:网络整理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履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 国民第一节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问题

1、国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身时开端。出身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身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国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保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程度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起源的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运动是否与其年纪、智力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动与本人生活相干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懂得其行动,并预感相应的行动成果,以及行动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整辨认自己行动的精力病人进行的民事运动,是否与其精力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动与本人生活相干联的程度、本人的精力状态能否懂得其行动,并预感相应的行动成果,以及行动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力病人(包含痴呆症人)如果没有断定能力和自我掩护能力,不知其行动成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动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动缺乏断定能力和自我掩护能力,并且不能预感其行动成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整辨认自己行动的人。

6、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吸收嘉奖、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动人无民事行动能力、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为由,主意以上行动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力病,国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力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力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力病(包含痴呆症),北京速记公司,国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动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力病人(包含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国民离开住所地最后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国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 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含:掩护被监护人的身材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掩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运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导,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产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材健康状态、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接洽状态等因素断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力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实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国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次序。前一次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国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断定。被监护人有辨认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次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断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断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负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国民法院起诉的,国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国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国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保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国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次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作者:北京速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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